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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權人追討無果,選擇提交破產申請

嘗試發送法定要求償債書、致電追討、甚至委託收數公司後,如果債務人依然無動於衷、資產不明,在這種追討無果的困局下,破產申請是最後一道強制執行工具。雖然這項舉動不能保證拿回全數款項,但能打破債務人拖延的僵局,將其個人財務狀況交由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強制清算與公平分配。本期文章以現行程序為背景,提供清晰的判斷標準與行動建議。

何謂破產申請?

破產申請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本人向高等法院提出請求,宣告某自然人、合夥或個人獨資經營者無力償還債務,並將其資產變現分配。特別注意,針對公司請使用清盤程序,破產僅針對個人。

債權人提出呈請的實質性門檻:

  • 債務金額:須達10,000港元或以上(建議30,000港元以上才具經濟效益)。
  • 債務狀況:債務人未能償還已到期債務。
  • 前置程序:債權人已向債務人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,且21天屆滿後仍未獲償還或提供令債權人滿意的抵押。

建議:不要盲目提交申請。

  • 首先要核實債務人是否有在職收入、名下物業或車輛。
  • 若債務人已失蹤、無固定職業且名下無資產,破產申請只會產生高昂的法庭與管理費用,最終零回收。
  • 只有在債務人有穩定工作(如公務員、專業人士)或持有資產時,申請才有實質意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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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產申請前的準備清單

在正式提交破產申請前,必須完成以下準備工作,否則申請可能被法院退回或擱置。

破產申請前的必要檢查項

檢查項目 具體要求 常見缺失與對策
法定要求償債書 已以當面送遞或合理方式送達債務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,並保留送達證明。 缺失送達證明$\rightarrow$重新派送並拍攝或保留送達紀錄。
債務證明文件 借據、支票、合約、月結單、對帳紀錄等。 無書面借據$\rightarrow$收集電郵、WhatsApp訊息(須截圖連同電話號碼)。
債務人資產線索 透過土地註冊處(物業)、車輛登記、公司註冊處(如債務人為東主)進行初步查冊。 不知資產$\rightarrow$可委託專業調查機構,切忌在毫網路索下盲目呈請,以免換來「空殼破產」。

提醒:
提交破產申請後,法院或破產管理署不會主動全面搜尋債務人的隱形錢財。實際情況是:債權人必須盡可能向破產受託人提供債務人的資產線索。若對其資產一無所知,受託人只能分配已知資產,最終可能只會收到「零派發」的通知書。

如何執行破產申請?

確定債務人有可追資產或固定收入後,可依以下步驟執行破產呈請:

  1. 起草呈請書:填寫法定的《債權人破產呈請書》(表格10),列明債務人資料及債權金額。
  2. 提交誓章:債權人本人或授權代表必須在法庭職員或律師面前宣誓,證明債權真實及無法收回。
  3. 繳付存檔費及按金:向高等法院繳付1,045港元的法庭費用;並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11,250港元的按金,用作支付資產變現及管理成本。
  4. 安排聆訊日期:通常排期在4至6星期後。
  5. 送達文件:法庭蓋印的呈請書副本原則上必須親自面交債務人本人。若證明對方刻意躲避,可向法庭申請「替代送達」,例如登報或投遞至其最後已知居所。
  6. 出席聆訊:若債務人提出反對,債權人須出庭證明債權;若無合理反對,法庭將正式頒布破產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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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產申請成功後的結果

一旦法院發出破產令,債務人的資產(包括銀行存款、物業、車輛、股票)將歸屬破產受託人。不過需要調整預期:

  • 有抵押債權人:可直接取回或拍賣抵押品(如按揭物業),不受破產程序影響。
  • 無抵押債權人:與其他所有無抵押債權人按債款比例分配剩餘資產。在實務上,個人破產的無抵押回收率通常在0%至5%之間。

雖然即時回收率不高,但破產申請的真正價值在於以下非直接的制衡好處

  • 債務人不能繼續經營個人業務,一切財政須改受受託人嚴格監管。
  • 債務人不能再任職公司董事、律師、保險經紀、銀行職員或高級公務員等特定職位。
  • 債務人必須交出所有資產,且每月收入中超出基本生活費的部分,須透過「收入付款令」強制扣除用以還債。
  • 破產令能有效防止債務人繼續在外舉債、轉移資產或作出虛假陳述。

總結

當追討無果,破產申請不應被視為一時的情緒發洩,而是一項嚴格的商業戰術決定。在採取行動前,務必冷靜評估:債務人是否有穩定收入或已知資產?債權金額是否足以覆蓋法律成本與過萬元的按金?是否已保留齊備的送達與借貸證明?若答案是肯定的,破產申請就是終結對方拖延、啟動強制分配的最後利器;若答案是否定的,請將資源轉往其他具回收價值的債務,或是嘗試與債務人商議折讓和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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